政府為私營骨灰安置所提供分期繳付地價方案

資料: 香港政府新聞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一項措施,可向擬申領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提供只限於未售龕位的分期繳付地價方案,前提是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者需符合一系列的條款和要求。
 
  政府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一日)宣布該項措施時說:「政府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全權決定是否准許營辦者選用分期繳付地價方案。」
 
  「在我們規管制度下,促進符合發牌條件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展,以應付日益增加的龕位需求,切合社會整體利益。」
 
  這項措施旨在協助私營骨灰安置所解決難以向金融機構融資的困境。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生效後收到的意見,私營骨灰安置所向金融機構借貸已日益困難,這關乎其未能確定會否獲發牌照。由於發牌制度是新設立,金融機構若要精確評估私營骨灰安置所會否獲發牌照,需要時間累積經驗。
 
  發言人說:「換言之,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處於進退維谷的局面。一方面,營辦人須繳付地價才可取得牌照,但另一方面,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又恐怕無法借貸來繳付地價。」
 
  根據分期繳付地價方案,地價早在批地/土地交易時已作出評估。政府收取的利率是根據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案所公布的財政儲備投資回報率所釐定,上限為當時最優惠利率加2%(P+2%)。從投資角度來看,財政儲備回報率或可視為政府借貸給對外機構的機會成本,該利率對政府來說是成本中立的。分期繳付地價的期數設有上限,最多為地契餘下的年期數目或十年,以較少者為準。
 
  作為保障措施之一,地政總署將加入管制機制,在修訂契約上訂明每期分期繳付地價下可出售或出租的龕位數目上限,而每期准許出售或出租的龕位數目均等。在任何情況下,私營骨灰安置所獲准出售或出租龕位的累計數目不得超出已繳付十足地價總額的龕位總數。
 
  此外,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確認將在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後,會在規管制度下制訂合適的管制機制。
 
  為保障政府免受違約風險的影響,營辦人在有關牌照下出售或出租龕位的數目不得多於按土地契約已繳付分期地價的相應龕位數目。政府亦可基於營辦人違反契約條款的理由收回骨灰安置所的土地。拖欠繳款足以構成違反合約責任,營辦人仍有法律責任向政府清還所有未繳款項。食物環境衞生署也可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就非法經營私營骨灰安置所採取執法行動。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發言人表示:「我們必須強調,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者不會因選取分期繳付地價方案而自動獲發牌照。發牌委員會依然會嚴格按照有關法例就申領牌照訂明的規定考慮每宗申請。」
 
  「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者要成功取得牌照,須符合逾十項法例、政府規定及其他申請規定,包括城市規劃、土地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處所使用權、環境保護、電力及升降機和自動梯安全、人流及交通管理、顯示骨灰安放的布局、容量及數量的圖則,以及確保能持續營運的財務方案。若未能符合該等嚴格規定,發牌委員會可拒絕其申請。」
 
  巿民可於食物及衞生局網頁下載相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了解詳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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