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 : 骨灰安置所

資料: 食物及衞生局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將於今天恢復《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在該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及刊憲生效後,只有獲發牌的私營骨灰龕場才可出售龕位或新出租龕位。有評論指出,由於發牌委員會在條例刊憲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後才開始接受骨灰龕場的牌照申請,所以私營骨灰龕位供應將出現六個月的真空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在真空期內,(i)可供出售的私營及公營骨灰龕位數目,以及(ii)可供暫存骨灰的私營及公營空置甕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估計將有多少個現存私營骨灰龕場不符合條件領牌,以及因而須遷移和處理多少個龕位內的骨灰;政府有何措施應對該等龕場相繼結業帶來的問題;

(三)鑑於部分私營骨灰龕場經營者須就龕場不符土地規定申請規範化並支付相關費用,政府會否酌情對有困難的經營者減免相關費用,以免他們被迫結業;如會,詳情為何;

(四)未來五年,每年的公營骨灰龕位的供應數量及地點詳情為何;

(五)鑑於二○一五年十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五號報告書》指出,食物環境衞生署分三個階段以電腦抽籤方式配售新骨灰龕位,導致大量尚未配售的新龕位長期空置,亦有市民因屢次未能抽中而只能無了期等待,政府有否優化配售新龕位方法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及

(六)現時公營及私營骨灰龕位分別的總數,以及兩者的比例為何;鑑於現時公營龕位供不應求而私營龕位價格卻高昂,政府有何措施鼓勵私營骨灰龕場經營者供應價格屬普羅市民可負擔水平的龕位? 回覆:

主席:
  現存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差異甚大,而且良莠不齊。透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香港首次引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制度,以期能有效地: (1)確保受規管骨灰安置所遵行相關的法定和政府規定;

(2)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及
(3)協助業界以可持續的模式營運及發展。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四)至(六)根據條例草案,所有符合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資格的營辦人必須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刊憲後的第七至第九個月的三個月內向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提出指明文書的申請。發牌委員會在接獲有關申請後,會盡快處理有關申請。獲發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隨即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我們會盡力配合立法會的工作,以期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通報計劃下133個私營骨灰安置所報稱的資料,已安放骨灰的龕位合共約有385 000個。至於私營龕位價格方面,一如其他行業,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一向以巿場主導,營辦者會根據市場情況為消費者提供不同的服務及價格選擇。另一方面,政府會繼續致力增加公營龕位的供應,以期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

  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八個骨灰安置所,共提供約214 300個骨灰龕位。至於非政府私營墳場內的骨灰安置所(包括非牟利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管理的墳場及宗教或族裔團體管理的墳場),則合共提供約365 200個龕位。政府及非政府私營墳場內的骨灰安置所目前仍可供配售的現存龕位分別約為900個及25 650個。

  就地區為本的骨灰安置所發展計劃,我們至今已就14個選址取得區議會支持,涉及的新龕位超過59萬個(約為規劃的新龕位總數的三分之二)。預計未來五年政府及非政府私營墳場內的骨灰安置所的可供配售的新龕位約19萬個,分項數字臚列如下:

二零一七 二零一八 二零一九 二零二零 二零二一 總數
政府(註一) 360(註三) 2 105 20 000 42 000 67 000 131 465
非政府(註二) 12 600 42 900(註四) 6 300 - - 61 800
總數 12 960 45 005 26 300 42 000 67 000 193 265


我們會繼續就其他骨灰安置所項目陸續諮詢區議會,以期爭取在未來十五年再增加額外31萬個新龕位。此外,我們正與民政事務局和華永會探討在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內增建新骨灰安置所設施的可行性。

政府現正檢討過往透過電腦抽籤程序配售新骨灰龕位的做法,包括分析過往的配售資料、數據和意見。在檢討過程中,政府會考慮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廉政公署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以期制訂一套公平、公正和有效率及符合公眾利益的配售方式。有關檢討會在下一輪具規模的新龕位(預計為屯門曾咀項目)配售前完成。

食環署自二○一四年一月起,放寬了在公眾骨灰安置所加放先人骨灰的限制,包括(i)放寬「近親」的定義;以及(ii)容許每個標準龕位安放多於兩位先人的骨灰,而大型龕位則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的骨灰。食環署估計,若有關措施能得以善用,可安放多達182 000個骨灰甕。《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已在二○一六年五月獲立法會通過。其後,華永會亦已採取相類似的措施(包括擴闊可在其設施加放骨灰的「親屬」資格;容許在須起回骨殖墓地及骨殖龕位加放骨灰;以及取消龕位安放骨灰的上限)。華永會轄下骨灰安置所的標準龕位及家族龕位約有300 000個位置可加放骨灰甕。我們會與華永會繼續共同進行推廣和宣傳活動,鼓勵公眾在龕位加放骨灰甕。

為處理市民暫時存放骨灰的需要,政府已積極物色地方用作暫時存放骨灰設施。在未來兩年,食環署轄下暫時存放設施的容量最少會增至可存放約65 000個骨灰甕位。但必須指出,這些暫時存放骨灰設施不等同正式骨灰龕位,而只屬一個臨時存放的安排,不容許親友到場拜祭。此外,現時共有81個持牌殮葬商可在其牌照指明的處所暫時存放骨灰,惟殮葬商牌照持有人不得使用非牌照指明的處所作營業地點,一般而言,亦不可在營業地點長期存放骨灰。
此外,也有市民選擇以其他方式處置骨灰,包括家中存放及綠色殯葬等。
(二)在條例刊憲後,個別骨灰安置所能否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將取決於該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相關指明文書的要求。將來發牌委員會會按個別骨灰安置所的情況考慮每宗申請個案,所以我們現時不能一概而論。由於在現階段個別私營骨灰安置所日後能否獲發指明文書尚屬未知之數,而且實際情況亦視乎營辦者的主觀意願,因此現時難以確切估計有多少骨灰安置所會因此而結業。

另一方面,在條例刊憲後,如有骨灰安置所因各種原因而結業(例如由於政府就有關違規事項採取執法行動或營辦者自行選擇結束營辦等),有關營辦者有責任及須按法例下的「訂明骨灰處置程序」處理受影響的骨灰,包括須盡一切合理努力聯絡遺屬,並妥善地把骨灰交還遺屬。若營辦者在完成「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後仍有被未認領的骨灰,則有關骨灰可交由食環署按相關法例處理。

(三)在現行政策下,任何就建議用途而提出的批地/契約修訂/換地/短期租約/土地用途豁免書等申請,政府會按既定程序處理。除非有關當局已發出政策指令,容許收取象徵式或優惠地價/租金/豁免書費用,否則申請人須根據情況按十足市值繳付地價、土地用途豁免書費用或短期租約租金,以及行政費用,申請才會獲得批准。同一程序在現行政策下適用於根據條例申請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不論其是否截算前骨灰安置所。

至於已獲確認在所有其他方面皆已符合豁免書資格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地政總署署長就其提交的規範化申請,可考慮藉發出土地用途豁免書及/或短期租約,就擬豁免範圍內在截算時間前已出售的骨灰安放權,以行政方式把不符合土地契約條款及/或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予以規範化,並可考慮寬免在豁免書期內及之前的相關土地用途豁免書費用、短期租約租金及行政費用,但須視乎每宗申請的背景及具體情況而定。

註一:在二○一八年至二○二一年,政府龕位供應來自長洲墳場擴建用地、灣仔黃泥涌道、屯門曾咀、和合石墳場(第一期發展)及柴灣歌連臣角等項目。

註二:非政府私營墳場內的骨灰安置所在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的龕位供應,來自華永會轄下的柴灣華人永遠墳場及香港仔華人永遠墳場,以及基督教華人墳場。
註三:除24幅用地以外,坪洲靈灰安置所增建的360個新骨灰龕位會在二○一七年落成。
註四:其中,36 900個會在隨後年份分階段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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